检察官在线丨这样“帮”酒驾朋友,自个儿也搭进去!
这样“帮”酒驾朋友
自个儿也搭进去
亲爱的听众朋友们
大家好
本周的FM939《检察官在线》
在线如约和大家见面了
今天由海曙区检察院的孙琳洁
为大家分享一起案例
提起酒驾和危险驾驶罪,想必大家并不陌生。自危险驾驶罪2011年入刑以来,“喝酒不开车、开车不喝酒”早已经成为社会共识。日前,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办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。在检察官面前悔恨万分的罗某滴酒未沾,却要和他的兄弟一起面临着危险驾驶罪的指控。
案情介绍
案件发生在2021年2月的一个夜晚,罗某邀请朋友徐某来余姚的家中吃晚饭。兄弟相聚,二人都非常高兴,罗某更是拿出自家酿的好酒招待徐某,正是兴头的徐某足足喝了一碗,罗某则没有喝酒。夜色渐深,徐某决定开车从高速回家。罗某明知好友已经喝了酒,不但不加以劝阻,竟然还开上自己的车,一路“护送”徐某的车到高速入口,直到目送兄弟的车上了高速后,他才放心地开车回家。
但饮酒驾车有多危险可想而知,徐某的车子在高速上才开出没多久,就一头撞上了中央护栏。原本还有点醉意的徐某,被这一撞给吓清醒了:酒驾可是犯法的,被抓到可就完了!于是,他立即向罗某打电话求助。这位好兄弟还没到家,就接到了徐某的求救电话,旋即掉头前往事发地点。
罗某到达事故现场后,二人商量了一番,决定由没喝酒的罗某顶替徐某处理事故,徐某则驾驶着罗某开来的车逃离现场。但民警到达现场后,罗某很快露出了马脚——哪有人会对自己的事故现场情况和车况一问三不知呢?要么喝酒了,要么就是有猫腻。面对民警的质疑,罗某这才顶不住说出了实情。
经鉴定,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/100ml,后公安机关分别以徐某、罗某均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检察官说法
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,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同时,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,罗某明知徐某饮酒,仍然陪同护送徐某驾车至高速入口,在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,又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徐某,放任徐某再次酒后驾车。因此,罗某为徐某危险驾驶的共犯,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。
最终,海曙区人民法院先后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,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;罗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
警示分析
在此前的提审中,罗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,他告诉检察官,早知道会是这样一个结果,他无论如何都不会这么做,但一切为时已晚。
检察官提醒,未饮酒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。除了本案罗某中的行为之外,如果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,仍极力劝酒或胁迫、刺激其饮酒,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,或者明知驾驶员饮酒,仍教唆、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,都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。现在正值盛夏,小龙虾配啤酒可谓是宵夜绝品,大家在享受美食和美酒的同时,不仅自己要严格做到“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”,也要对一同欢聚的亲友尽到劝阻和制止的义务,切勿因“喝酒上头”或朋友义气而纵容了他人的危险驾驶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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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检察官在线》栏目介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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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办人 展播人:
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 孙琳洁
来源:海曙区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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